开证银行破产的法律后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4页(346字)

信用证的作用是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即以开证银行的信用替代买方信用,只要卖方(受益人)提交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银行就必须进行付款。

如果开证银行授权指示另一银行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或允许任何银行议付,或授权或要求另一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则在被授权指定或要求的银行付款或议付后,开证银行必须进行偿付。但如果开证银行在进行付款或偿付前破产,将对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很大影响,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就十分复杂,具体体现在:(1)开证银行破产时买方的权利和义务;(2)开证银行破产时卖方的权利和义务;(3)开证银行破产时保兑银行的权利和义务;(4)开证银行破产时议付银行的权利和义务;(5)开证银行破产时付款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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