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免责事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4页(538字)
银行对自身不能控制或非其业务范围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可免于承担责任。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银行的免责事由主要有:(1)对于由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进的后果,不负责任。(2)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及/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不负责任。
对专门性术语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负责任,并无必须对信用证条款进行翻译的义务。(3)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不负责任;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忽、偿付或执行能力或资信情况,也不负责。
(4)为有效地执行开证申请人的指示而利用另一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其风险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即使银行主动选择了代办银行,如发出指示未被执行,亦不负责。(5)对由于银行无法控制的原因引起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或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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