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银行拒付的原则和依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4页(430字)

开证银行对所提示的单据决定拒付的原则是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拒付的唯一依据是单据。

开证银行收到单据,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即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谨慎地加以审核,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认为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确定究竟接受或拒受单据,而不能以与信用证有关联的买卖合同或开证申请书等有疵瑕作为依据而拒受单据。如开证银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宣称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七个银行工作日内,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寄单的银行;如单据由受益人直接寄给开证银行,则通知受益人,说明单据的不符点,并说明单据代为保存听候处理或已退还寄单银行或受益人。在此情况下,开证银行有权向寄单银行索还已经给予该行的任何偿付款项。

如开证银行未能按上述办理及/或未能保存单据听候处理或退还交单人,开证银行将失去拒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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