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银行的偿付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3页(531字)

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银行的责任有:(1)付款责任:在提交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对即期付款信用证,进行即期付款;对延期付款信用证,于信用证规定所能确定的到期日进行付款。

(2)承兑责任:在提交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对规定由开证银行承兑的信用证,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并到期付款;对规定以其他付款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如指定的付款银行未能承兑汇票,则开证银行承兑并于到期日付款,或对已由指定付款银行承兑但到期没有支付的汇票付款。(3)议付责任:对议付信用证,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并对出票人及善意持票人无追索权。(4)偿付责任:开证银行授权指定银行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或授权或要求一家银行保兑,在被指定银行按规定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时,开证银行有义务对该银行进行偿付。

如开证银行委托其他银行偿付时,则应及时向该偿付银行发出照付该偿付的适当指示或授权,并不得以索偿银行必须向偿付银行证实符合信用证条款作为先决条件。

开证银行还须向偿付银行支付一定的偿付手续费。如偿付银行未能偿付时,开证银行不能解除其自行偿付的任何义务,并应负责付款银行、承兑银行、议付银行因此而造成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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