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优惠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0页(473字)

简称普惠制。

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经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多年磋商,1968年3月在新德里召开的联合国第二届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了“对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及半制成品出口到发达国家予以优惠进口或免税进口”的第21(Ⅱ)号决议,确定建立普惠制,并成立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对普惠制的具体实施方案作进一步的研究。197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实施其普惠制方案,其他给惠国在1971年7月1日至1976年1月1日间先后开始实施各自的普惠制方案。普惠制有三条原则:(1)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所有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优惠待遇;(2)非歧视的,即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应不受歧视地、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3)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

普惠制的目标:(1)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益;(2)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3)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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