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0页(315字)

给予发展中国家、地区和最不发达国家普惠制优惠待遇的国家。

一般都是发达国家。迄今,世界上曾有27个给惠国,即:法国、联合王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士、芬兰、挪威、瑞典、日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原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保加利亚和俄罗斯。

欧洲共同体的12个成员国实施一个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其他给惠国实施各自的普惠制方案。少数给惠国本身又是其他给惠国的受惠国,如: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原捷克斯洛伐克。

27个给惠国中除保加利亚、匈牙利、原捷克斯洛伐克和美国外,其他23个国家已先后给予中国以普惠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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