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1页(302字)

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

给惠国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是否取得原产地资格,能否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具体规定。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为了确保受惠国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好处,防止第三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利用普惠制打乱正常的贸易流向,各给惠国对在发展中国家、地区和最不发达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发展中国家、地区和最不发达国家出运的产品,都制订了详细的规定。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如果仅在受惠国进行简单的加工或仅经受惠国转运,一般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原产于受惠国的产品,如果未直接运往给惠国或未持有普惠制书面证明,也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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