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自由贸易联盟5个成员国普惠制方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5页(2619字)

奥地利、瑞士、瑞典、挪威和芬兰都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成员国,各自制订了本国的普惠制方案。

他们在经济上联系密切,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实施普遍优惠关税待遇的具体办法也十分相似。现归纳介绍。(1)给惠方案生效日期。奥地利为1972年4月1日,瑞士为1972年3月1日,瑞典为1972年1月1日,挪威为1971年10月1日,芬兰为1972年1月1日。

(2)给惠产品范围。农产品:奥地利有77个协调编码制度(下称HS)四位数品目号项下的420种产品。

例如:某些类及其制品,某些虾、蟹及软体动物,羽绒,骨粉,血粉,某些植物根茎、插条,某些豆类、蔬菜,椰子、菠萝、柑桔、柿子、草莓、杏、西瓜等水果,咖啡,茶,调味品,蔗糖,天然树脂,油等动物油、脂,亚麻油,甘油等,蘑茹,果仁、果酱,发酵粉,羹汤类,酱油,饲料等。瑞士有121个HS四位数品目号项下558种产品,包括的产品基本同上,但不包括茶叶,增加了节肢动物、、两栖动物,天然蜂蜜、猪鬃,某些面食、糕点,某些饮料,烟草等。瑞典对原产自中国的40个HS四位数品目号项下的产品给惠,不包括水产品,猪鬃,茶叶及某些蔬菜,但增加了酒类。

挪威有93个HS四位数品目号项下的产品,增加了蛙腿、熏鱼及某些甲壳类、软体类动物,面食、糕点,对烟草不给惠。芬兰有83个HS四位数品目号项下产品,包括蛙腿、某些鱼和果汁等,不包括猪鬃,蜂蜜,咖啡,可可,茶叶,动物油脂等。工业品:绝大多数均给惠。

奥地利对13个HS四位数品目号项下21种产品不给惠,主要是酪朊,糊精,酶,纺织、造纸、皮革及类似工业用的整理剂、媒染剂,铸造模及芯用的粘合剂,棉制服装和机动小汽车等。瑞士对部分矿产品,化工品,纺织原料,织物,鞋,帽和车辆等50个HS四位数品目号项下产品不给惠。

挪威对53个HS品目号项下产品不给惠,主要是某些纺织品、服装和鞋。瑞典不给惠的有173个HS四位数品目号项下产品,主要是无环醇,矿物肥、化肥,聚乙烯等化工原料,部分塑料制品,部分橡胶轮胎,墙纸,零售用毛纱线、毛织物,棉、麻线及其织物,服装,绳、索,蓬帆布,某些鞋,陶制品,某些钢铁制品。

芬兰对122个HS四位数品目号项下产品不给惠,主要是石油制品,塑料有缝管、接头、法兰,部分轮胎、皮革制品,部分棉、麻、毛织物,渔网,某些服装、鞋,某些餐具、家电和仪表。手工制品:奥地利对76个HS四位数品目号项下163种手工制品/手工艺品给予减免税待遇。

根据奥地利法律规定,这类产品的主要部分系手工制成,但一般不排除使用机制原材料,当在制造过程中使用机械或器具时,仅以人力为动力。(3)关税削减幅度。

奥地利对54个HS四位数品目号项下的224种农产品免税,其他减税;对工业品,一般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削减50%,但对HS第50章至第63章及第65章项下纺织品和服装削减35%,对最不发达国家则削减50%;对热带产品中的纺织品,例如,椰壳纤维、麻线及其织物、线绳,削减50%,对最不发达国家削减75%;对热带产品中的其他工业品,例如,橡胶制品、植物编织材料及其制品、藤柳竹制品等,削减75%,对最不发达国家削减100%(免税);对手工制品,部分免税,部分(主要是纺织品、服装)削减75%,对最不发达国家全免。瑞士对农产品大多数免税,对工业品基本上免税,对纺织品、服装、皮革、伞、部分电池削减50%至75%。

瑞典、挪威和芬兰则对所有列入给惠产品范围的产品免税。(4)保护措施。

均无关税配额、最高限额和其他数量限制,只是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9条的规定,采用例外条款。仅有奥地利援用过例外条款,计两次。

奥地利规定,当来自所有受惠国的某项产品的优惠进口量(供国内消费的,下同)年增长率超过25%或来自某一受惠国的优惠进口量年增长率超过10%,且对国内同类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有直接竞争性的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时,将分别对所有受惠国或某一受惠国该项产品的进口终止关税优惠待遇。(5)原产地规则。

均采用原产地加工标准。各国都订有加工清单,内容较接近。

奥地利、瑞士、瑞典和芬兰四国对东南亚联盟成员国采用区域性原产地累计;都执行直接运输规则;都接受国际通用的格式A原产地证明书;都允许货物经欧共体成员国或其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给惠国,部分或全部地转运至目的地,但需由途经国海关当局根据出口受惠国签发的格式A证书签发“替代证书”并附出口受惠国签发的格式A证书的影印件。奥地利政府自1989年4月1日起,允许中国原产货物经香港转运而不丧失享惠资格,但除了出具格式A证书外,还须由香港的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发“未加工证明书”。

奥地利、挪威和芬兰允许受惠国的原产品在一个国家展出后再销往这些给惠国,其条件是该产品由出口商从出口受惠国直接运至展览会所在国;由该出口商卖给或处理给该给惠国的收货人;该产品以出运待展时的状态运往该给惠国,除了展览陈列以外,未作过他用,并持有出口受惠国签发的格式A证书。

对于小额邮寄商品可不出具格式A证书而由出口商签发格式APR证书。对于非贸易性小件物品和个人行李物品则不要求出具产地证。其金额限制如下:

奥地利规定,对于手工制品需出具手工制品证书,其证书格式完全与格式A原产地证明书相同,只是在格式A证书第7栏(包装件数及品名栏)注明“上述货物均系手工制品”,并在第4栏(官方使用栏)加注“本证书所列之货物经核实系手工制品,符合奥地利与中国之间达成的协议”。

此手工制品证书,由各地经贸主管部门签发。挪威规定货物进口时因未提供格式A证书或证书填制不全而按最惠国税率交纳关税的,如果能在通关后18个月内向海关提交合乎要求的证书,仍可给予优惠,退还税款。其他给惠国也接受上述后发证书,但无明确的时间限制。奥地利、瑞士、瑞典和挪威要求受惠国签证机构收到有关给惠国海关的退证和事后查核要求后尽快至迟在6个月内答复核查结果。芬兰则要求在3个月内答复核查结果。(5)受惠国家和地区。

奥地利有163个,瑞士有167个,瑞典有162个,挪威有165个,芬兰有135个。中国自1980年1月1日,1979年7月30日,1980年2月1日,1979年3月22日以及1980年1月1日起,先后成为奥地利、瑞士、瑞典、挪威和芬兰的受惠国。(6)有效期。

这5个方案现在都已进入第三个10年阶段,每年都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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