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普惠制方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4页(2642字)

又称欧共体给惠方案。

欧共体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普遍优惠关税待遇的实施办法。以法规条例形式公布于欧共体《官方公报》上。1971年7月1日,欧共体在给惠国中第一个实施其普惠制方案,从此普惠制在全世界范围内正式运行。欧共体方案由两大部分组成。

一为原产地规则,由共同体委员会制订;二为按产品大类分列的具体实施方案,由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制订。前者数年修订一次,后者每年修订一次,年底公布次年的具体方案,即农产品给惠方案、工业品给惠方案、纺织品给惠方案和钢铁制品给惠方案。以1991年方案为例,要点如下:(1)给惠产品范围。农产品413种,包括活肉、部分禽肉、食用杂碎、部分类、甲壳类及软体动物,蜂蜜、蜂皇浆、羽绒,部分活植物根茎、插枝,花束、花蕾、树木、草类,黄瓜、茄子、多香果、南瓜、玉米、辣椒、竹笋、洋葱,部分豆类、水果、干果、咖啡、部分调味品、部分植物汁液、动植物油脂;部分糖、糖果;可可制品;部分糕点,部分制备的蔬菜、蘑菇、泡菜、芦笋、竹笋;部分果汁、果酱、蜜饯,茶叶,饮料、啤酒,烟草和雪茄等。一般工业品除42个HS四位数品目号下的有关产品(如:盐、硅、钠、稀土金属、氧化铝、部分皮革、铁合金和非轧锻的铝、锌、镁等)之外,都给惠。纺织品给惠的品种较多,但对受惠国及优惠数量的限制较严。

对属于《多种纤维协定》项下的棉、毛、化纤类纺织品,共114类,给惠对象仅限于与共同体签有双边或多边纺织品协定的35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中国,对于基本上属非《多种纤维协定》项下的42类产品,所有的受惠国都能享受优惠,但受到不同的预定数量限额的限制。此外,有7种黄麻、椰壳纤维制品,给惠对象仅为泰国、印度和斯里兰卡。

钢铁制品有11大类给惠。(2)关税削减幅度。对大多数农产品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减税,从20%至50%不等。约20%的农产品免税。但根据共同体的农业政策,对某些农产品征收的附加进口税照旧征收。对所有列入给惠范围的工业品(包括纺织品和钢铁制品)都给予免税待遇。(3)保护措施。对农产品主要采取例外条款,即:当欧共体发现受惠的某项产品,进口至欧共体的数量或价格严重损害或可能损害欧共体内同类产品或与其有竞争关系产品的生产者的利益时,可恢复正常征税。

同时,对未制的弗吉尼亚烟,咖啡提取物和制备的菠萝等5种产品以及猪肾,鸭、鹅肉、香肠等10种产品实行全球性固定减税限额。固定减税限额由欧共体委员会管理。如果某商人进口受固定减税限额限制的产品,在向成员国海关报关时,得出示原产地证并提出优惠要求,成员国海关受理报关后应即通知欧共体委员会申领相应额度,直至额度用完。对于工业产品主要采取预定限额及区别待遇。

即:对氨,氢氧化钠,皮革,箱包等55种敏感性强的一般工业品实行固定免税限额和最高限额。对于其他一般工业品未订具体的优惠进口数量限制,只是进行统计监督,并订有参考基数。某产品优惠进口累计数超过了此参考基数,即可能恢复正常征税。对于绝大多数一般工业品而言,参考基数为6%。对于少数一般工业品则为2%。对于纺织品和钢铁制品则实行最严格的数量限制和区别待遇。对114类《多种纤维协定》项下纺织品实行关税配额和最高限额。其中,14类最敏感性纺织品,例如,非供零售的棉纱线,机织棉布,合成纤维织物,针织或钩编织的衬衫、T恤衫、汗衫、紧身运动衣,毛、棉或人造纤维制的男女衬衫、长裤、短裤、外衣、西装,棉质毛巾织物,非针织或非钩编织的床单、台布、盥洗和厨房用巾等,关税配额分别按上半年及下半年设定、管理。

这114类纺织品的给惠对象仅限于与共同体订有双边或多边纺织品协定的受惠国。

对于亚麻纱、苎麻纱及其织物、亚麻或苎麻制的非针织或非钩编织的桌布、盥洗和厨房用巾、窗帘,麻线、麻索,麻袋合成、人造短纤维,非供零售用的合成、人造长丝纱线,丝制纱线,纸纱线,含金属纱线,毛织物,丝织物,含金属线织物,棉、毛或人造纤维以外的纺织材料制的毯子,毡和毡制品,丝服装、手帕,部分服装等,基本上为《多种纤维协定》之外的产品,计42类,采用固定免税限额和最高限额。对6大类钢铁制品采取关税配额和最高限额。对另外5大类钢铁制品则规定,单个受惠国享受优惠的最高额度不能超过1980年受惠国中享受该项产品优惠待遇数量最高者的102%,超过此限额即可能恢复正常征税。

对于竞争力强的受惠国,实行关税配额或固定免税限额,竞争力一般的,实行最高限额。最不发达国家不受任何数量限制。(4)原产地规则。执行原产地加工标准订有统一的加工清单和原产地标准暂未统一的清单(清单C,仅涉及矿物油等7种产品)。

采用原产地区域性部分累计,只适用于安第斯集团、东南亚国家联盟和中美洲共同市场。计算进口料件占产品价值百分比时,以产品出厂价为基础。

执行直接运输规则,从1981年起,允许受惠国的货物经奥地利、芬兰、挪威、瑞典和瑞士的领土,然后再全部或部分地转运或转口至欧共体,当然,这些货物应受到过境国海关的监管,未投入使用,未经过加工。欧共体允许受惠国的原产品在一个国家展出后再销往欧共体享受普惠制待遇,其条件是该产品由出口商从出口受惠国直接运至展览会所在国;由该出口商卖给或处理给欧共体的某收货人;该产品以出运待展时的状态运往欧共体,除了展览陈列以外,未作过他用。接受国际通用的格式A原产地证明书。受惠产品若是完全原产的产品,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栏)填“P”,若是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品,则填“W”,下跟其HS四位数品目号。格式A证书有效期为10个月。经奥地利、芬兰、挪威、瑞典和瑞士转运或转口的商品,除了出具过境地海关签发的“替代证书”外,还得附出口受惠国签发的格式A证书的影印件。

对价值不超过2590欧洲货币单位的邮寄商品,可接受由出口商自行签发的格式APR证书,而不要求格式A证书。对于非贸易性小件物品,价值不超过180欧洲货币单位,或价值不超过515欧洲货币单位的,不需出具格式A或APR证书。

受惠国签证机构收到欧共体成员国海关退证查询或事后核查要求后,应认真尽快核查,并至迟在6个月内书面答复。

如果该成员国海关对答复不满意要求再复核时,受惠国签证机构应尽快至迟在接函后4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5)受惠国家和地区。共161个,其中,独立国家95个,未独立的国家和地区25个,最不发达国家41个。中国自1980年1月1日起成为欧共体普惠制的受惠国。(6)有效期。

十年为一阶段,每年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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