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业银行的帐户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04页(1504字)
香港商业银行的帐户法主要是规范银行与客户之间开设银行帐户和使用帐户的行为的法律。它主要由判例构成。
帐户法中有一条重要原则——谨慎开户原则。这项原则要求银行对前来开户的客户调查清楚如下问题:能否独立开户;能否使用银行帐户;是否客户本人等。这个原则的运用目的是使银行保护真正客户的利益。
帐户法上还对帐户的分类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合伙帐户、公司帐户、联合帐户、未成年人帐户和专业人士信托帐户等。下面就合伙帐户作一介绍。
合伙人在银行开设帐户时,银行应为明确合伙的权利资格、开户者与合伙的同一身份、合伙的行为能力及雇佣情况等。合伙有权以商号名义开设帐户,但合伙商号不可以合伙人的名义开设帐户,这是为使合伙人能共同承担银行的透支。
银行在合伙帐户开立以后,根据双方契约关系,银行对该帐户上的贷款、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都有了当然的管理权。
合伙人对银行的债务共同承担或分别承担。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变动应即通知银行。
合伙组织的变动有以下情况:
(1)合伙人之一死亡,导致合伙解体。合伙帐户依然有效。死亡合伙人生前签发的支票一旦被要求承兑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方可。如有透支情况,可以用死亡合伙人的存款补上,但此时帐户不可继续使用,只有转入新的帐户时才可以使用。
(2)合伙人中有人破产时,未破产且在帐户上有存款的合伙人可以继续使用帐户,但有透支的情况必须停用。
(3)合伙破产,导致合伙解体。任何与合伙有关的帐户都得停用。
(4)合伙人中有人退出,其余人不变时,银行可以保留原委托管理书。退出者对其退出合伙前的债务仍负有责任,对其退出后的合伙债务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了。
(5)合伙人中有新成员加入时,银行可以要求订立新的委托管理书。新成员对其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不负责任,对其加入以后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为了直接反映出客户所开立的银行帐户情况,帐户法规定,银行应该向其客户提供存折或结单。存折由客户保管,常交银行使其记载保持最新。结单是由银行定期向客户提供载有最新帐户内容的活页单。
银行一般来说对存折的记录和结单的编制保持精确无误,但有时亦会出错。这种错误主要是:超入客户帐户和超支客户帐户。
超入客户帐户指银行错将本不属于该客户的款项付入了此客户的帐户。如果被超入帐户的客户诚实地确信他的帐户上的记录内容是对的并且对自己的财务作了安排而致受损,银行不得要求采取措施纠正错误。这就是“禁止翻供”原则。但若客户没作出损害自己的安排,银行就能对错误加以纠正,也就是说不再适用“禁止翻供”原则了。
超支客户帐户是指银行对伪冒支票没能鉴别出来而兑付了款项导致客户帐户的错误支出。一旦客户发现这种情况,客户也向银行要求清偿因错误记录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