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的权利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03页(564字)

1.客户的权利

(1)客户对符合要求的支票提示付款而遭错误拒绝时,有权要求银行赔偿。

银行对于符合条件的支票错误拒付时,客户可以违约的理由向银行提出索赔。但在诉讼中,客人应负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否则只能得到数额很少的象征性赔偿金,但商人例外,他们可以商业信誉受损而获得合理的实质性赔偿。此外,客户还可以诽谤为由或以违约与诽谤并举为理由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2)客户对于银行无理披露自己的帐户情况或因银行过失而致自己受损可以对银行提起诉讼。

2.客户的义务

(1)对支票的开具必须负有小心谨慎的义务。客户开具支票要求银行支付款项,他就必须给予合理的谨慎小心,以避免误导银行,假如客户开具支票的方式为伪冒提供了方便,那么他就违反了对银行应承担的义务,他就要对因此而给银行造成的损失负责。

(2)客户一旦发现支票有伪即应予以揭露。当客户发现以其签名开具的支票是伪冒的,客户有义务及时通知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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