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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60页(742字)

为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0年3月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其主要内容有:(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森林采伐、《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重负超过25公斤的作业。(2)女职工经期禁忌劳动的范围包括食品冷冻库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3)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Ⅲ、Ⅳ级的作业。(4)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他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钾、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等。(5)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怀孕女职工劳动禁忌内容中第1款和第5款的内容,以及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氟合物的浓度超过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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