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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61页(509字)

指国家根据妇女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用法律手段对妇女所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强制性保护规定。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对女职工健康有害的特殊作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5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四级体劳动,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森林采伐;《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折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2)对毒性大或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明显危害的有害作业工种应禁止使用女职工。已经在有毒有害工种工作的女职工,应尽可能调换她们的工作岗位。确实一时难于调换的,可先暂时实行轮换作业。女职工怀孕后应立即调离有毒有害工种。对孕妇和哺乳妇女一般不应让她们参加放射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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