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权利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02页(1602字)

就银行的权利而言,主要有:

1.银行可以向客户收取合理的服务费

除银行与客户之间已达成不收取服务费的协议外,银行有权向客户收合理的服务费。收费问题可以由双方达成明确协议,也可以由银行按以往惯例收取。

银行收取手续费一般采取下面的方式:

(1)每笔记录方式。按客户帐每笔收入或付帐收取固定的手续费。

(2)固定收费方式。在银行工作量较为稳定的情况下,双方协议每半年收取一项固定费用。

(3)百分率方式。这是就周转金额以固定的百分率来收取费用的一种方式。所谓的“周转金额”指的是在一个会计期限内,客户帐户内最后余下的所有付帐的累计总额。

2.银行抵偿权

所谓银行抵偿权指当一客户在银行中开立多个帐户或在银行的不同分行中开立帐户时,银行可将其中的某帐户的存款抵偿其他帐户的欠款。

银行行使抵偿权的情况:

(1)当客户死亡或精神失常时,银行可以行使抵偿权。抵偿后的余额归还客户的代表人,若抵偿不足可向其代表人索取。

(2)客户破产和清盘时,银行可以行使抵偿权,此时抵偿行为的有关规定适用香港《破产条例》、《公司条例》。

(3)当客户在银行开立多个往来帐户或在银行不同分行中开立往来帐户时,银行可以行使抵偿权,但银行一般要求客户同意其所有帐户上的欠款净额应低于或等于某一限额。

(4)当客户在银行开有往来帐户和存款帐户时,一旦存款帐户上的款额可以弥补往来帐户上的欠款,银行就有权行使抵偿权。

(5)当客户出具抵偿书时,可以认为是授权银行可以在任何时候未经通知客户即可合并客户所开立的所有帐户。

如果双方默示或明示排除抵偿权,则银行不得行使该权。另外,银行不得将客户存入银行的已到期的款项留待抵偿未来将到期的银行对客户的放贷。

3.银行的义务

(1)未经客户明示或暗示同意,银行不得对他人披露客户的帐户情况。

这里保密的范围涉及:银行所了解的客户帐面情况、交易情况、帐户担保以及银行与客户建立关系前后的其他各方面情况。

(2)如有合法合理的情况发生,要求银行披露客户的帐户情况,银行应当予以披露。

这里所说的“合法合理的情况”主要是指:

①当特区政府的警务处、税务等部门依照《警察条例》、《税务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向银行要求提供关干客户的帐册或文件资料时,银行有义务执行。

②当客户被控犯有欺诈罪或逃漏税时,银行应向警方披露该客户的帐户情况以协助警方办案。

③银行一旦与客户发生纠纷,为了保护银行自身利益,对客户提起诉讼,银行不可避免地要披露客户帐户的一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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