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外国捕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1页(618字)
哥伦比亚1978年颁布《第1681号法令》规定:(1)外国渔船进行工业商业性渔业捕捞应办理许可证,该证仅在指定的水域及在一条沿岸的水域作业有效;凡25总吨以上的渔船需要捕捞许可证,而25总吨以下的渔船则需要登记;渔获物必须在哥伦比亚的港口上岸;必须将规定比例的渔获物送往当地市场。(2)外国渔船进行商业性捕捞应办理特别许可证,该证仅对金枪鱼的活钓饵渔业有效;许可证持有者不必和当地公司有联系;必须遵守许可证的附加条件,包括所批准的捕捞水域、捕捞品种、捕捞限额、所允许的捕捞方法,终止作业日期以及应送往本国市场的总渔获量的百分比或数量。(3)外国渔船进行商业性试捕作业应办理许可证,必须遵守许可证附加条件,包括试捕海区、最大试捕量、所允许的捕捞方法、履行业务保证书、在当地市场上出售的渔获物的百分率。法令规定,各种捕捞都应向哥伦比亚渔业当局报告作业情况。1978年12月19日,哥伦比亚颁布《第0052号法令》,对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收费作出规定:(1)为哥伦比亚各公司工作的,总吨位在25以上的渔船,底拖网捕捞的每总吨收5美元,金枪鱼延绳钓、竿钓、围网及中层拖网捕捞的每总吨收4美元,延绳钓与定置网捕捞的每总吨2.50美元。(2)特别许可证发给不为哥伦比亚公司捕捞的渔船,每总吨收133美元,登记证665美元,科研捕捞许可执照53美元,总吨位在25以上的科研捕捞执照每吨位1.33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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