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渔业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0页(260字)

美国1976年《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第23节规定:(1)所有指导性国际渔业协定,在总统向国会参、众两院呈交说明该指导性国际渔业协定的文件之日后的该届国会闭会之后60天内不得生效。此种文件应在同日在国会两院散发,且若国会闭会,则应送给参议院的秘书和众议院的办事员。(2)本节所述的文件应立即交给参议院前外交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的海商及渔业委员会。(3)就本节而言如国会会议是连续的,则在正式休会之日起算起;若国会在开会期间,有一院连续休会三天以上,则应将该休会期扣除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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