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捕鱼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0页(446字)

美国1976年《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第25节规定:(1)若国务卿作出了下列决定:由于某外国拒绝进行谈判或缺乏谈判诚意,因而,使得他不能在一段适当的期限内与该外国达成允许美国渔船在遵守不严于据本法第21节及本法第24节所规定的限制的情况下及据该船传统的捕捞活动进入该外国行使其绝对的管辖权的渔区从事捕捞作业的国际渔业协定;某外国不允许美国的渔船根据正在适用的国际渔业协定的规定捕捞那些远距离回游的类;某外国不遵守据某现有的与美国渔船在该外国行使绝对性的管辖权的渔区进行捕捞作业有关的国际渔业协定应负的义务。(2)财政部长在收到国务卿据本节(1)条规定交来的证明书之后应立即采取各种必要的和适当的行动,以禁止美国自该外国进口:所有的该种鱼及鱼制品;和根据国务卿的建议确定的该有关外国其他种的鱼及鱼产品。该建议是国务卿在考虑了本法的目的后认为适当的。(3)国务卿在确认据本节规定禁止进口的理由已消除之后应通知财政部长,要求他立即撤销这种进口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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