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外国捕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1页(518字)
墨西哥1972年颁布《关于渔业发展的联邦法律》规定:(1)外国渔船捕捞必须办理许可证;签发的许可证仅一个航程有效。(2)外国渔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离开海区。(3)不允许捕捞海洋哺乳动物。(4)必须将捕鱼和加工技术无偿地传授给墨西哥人。(5)必须交付保证金。(6)必须在墨西哥雇佣船员;必须给墨西哥船员与外国船员同等的工资待遇和福利。(7)不允许在禁渔区捕捞沙丁鱼作为活钓饵。(8)不允许在资源保护区进行商业性捕捞;禁止外国渔船在本地上岸渔获物。(9)必须定期向墨西哥渔业部门报告作业和渔获情况。1976年,墨西哥颁布《建立专属经济区的法令》规定:(1)只有当一种鱼的总允许捕捞量大于本国渔船的捕捞能力时,才允许外国人捕捞。(2)每艘外国渔船获得捕鱼权后,应按规定购买捕鱼许可证,使用期限60天。(3)按某一渔汛期或可捕量,以及不同种类实行限额捕捞。(4)每吨渔获物征税61美元。(5)对违反法令规定的外国渔船没收全部渔获物,可处以3750美元至15000美元的罚款。墨西哥政府还颁布法令规定,凡是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被抓获3次或3次以上的外国渔船,罚款额将为有关规定罚款总额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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