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森林教育普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5页(347字)

巴西《森林法》第42条规定,本法律公布两年之后,任何当局不准采用没有森林教育课文的教科书,其内容应征得主管森林机构同意,经联邦教育委员会批准:(1)电台、电视台必须在其节目中,含由有关机构批准的介绍森林的文章、法律,至少每周5分钟,分不同时间广播或一次广播。(2)在地图和官方地图中必须标明自然保护区和公有森林。(3)联邦和各州将鼓励建立和发展各级森林教育学校。第43条规定,由联邦法令为全国各地规定森林周。在学校、政府机关或得到政府财政资助的机构,应举行森林周纪念活动,宣传森林、森林产品的价值和用途,以及正确育林、护林的方法。为了使人们认识到森林是具有高度社会和经济价值的可更新的自然资源,在森林周将安排会议、大会、植树日和其他仪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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