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一致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9页(472字)

关贸总协定通过某些决定时所采取的原则。

按照总协定的规定,只有缔约方全体才有决策权,而其成员是一方一票。总协定规定,除非另有规定,缔约方全体的决定,应以投票的多数通过。然而,总协定对此也有例外规定,如要求对某些问题作出决定时,应以所投票的2/3多数通过;又如要求对某些决定须经所有缔约方的全体一致通过。(参见“关贸总协定条款的修订”)总协定虽然在投票问题上有所规定,但缔约方全体进行投票的情形较少,只有在总协定明确规定须进行投票时才会进行投票。

总协定缔约方全体通常是通过采取事先充分谈判、协商一致的方式来处理问题的,而缔约方全体是依靠代表理事会及其所属各委员会及工作组对所需决定的事项提前做好准备,经过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等到时机成熟,形成一致意见时,向缔约方全体提出一份决定草案,因此,总协定的决定一般都是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的。有时对某些决定须经全体一致通过,但要在某个时间内将所有缔约方全部召集起来,往往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采取以到场缔约方的一致同意来代替所要求的投票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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