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义务声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06页(294字)

关贸总协定关于免除某缔约方某项义务时必须作出声明的程序规定。

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五条第5款规定允许在所有投票2/3的多数基础上作出免除某缔约方对总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的声明,但这一多数应包括全体缔约方的半数以上。该条款对缔约方全体的联合行动提供了一种实际修改方式,而且实际上起到相同于一项修改的效力。

1971年5月25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根据第二十五条第5款通过了一项“免除义务声明”,授权发达缔约国对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实行优惠制,允许在十年期限内背离总协定第一条的一般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促使履行第一个十年周期的普惠制方案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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