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21页(102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级机构之一,是国务院主管农村经济和综合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及农业机械化的职能部门。成立于1949年10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组成机构之一,1954年隶属于国务院。1975年与农垦部、林业部合并为农林部。其后多次分合,1982年改称为农牧渔业部,1988年又改称为农业部至今。

主要职责 ①研究制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方针、重大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组织有关农村经济及主管产业的法律、法规起草工作。②指导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③编制主管产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主管产业的结构布局调整、资源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负责主管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④参与研究制定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价格政策,农村信贷政策,农村税收与财政补贴政策。⑤指导农村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与完善;协调全国农村内部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等。⑥研究制订全国“菜篮子工程”的规划、政策、改革方案和协调其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农、牧、渔产品加工与流通;研究提出农用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需求计划;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信息统计工作。⑦制订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的方针和规划;组织重要农业科研工作;归口管理部属院校和科研单位;负责农业宣传工作。⑧组织制定主管产品的技术标准;负责主管产业产品和化肥、农药等有关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农业方面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实施;依法负责绿色食品的标准认证及开发工作。⑨主管全国动植物内外检疫工作和兽医管理、兽药的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国内生产和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代表国家对外行使动植物检疫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权力。⑩按分工管理农业资源、农村环境保护和能源工作;参与村镇建设规划工作。此外,还主管农业涉外事务和国际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指导行业协会工作等。

内设机构 农业部内设19个职能机构:办公厅、人事劳动司、政策体改法规司、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学技术与质量标准司、教育司、国际合作司、环保能源司、农业资源区划管理司、市场信息司、农业司、畜物兽医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全国饲料工业办公室、农垦局、乡镇企业局、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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