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21页(784字)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代表乡镇人民政府的村民委员会与农户签订的,由农户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法律形式,是我国最早出现的行政合同。但它一直未得到法律法规的调整,处于受政策调整的非规范化状态。尽管如此,由于它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了土地管理者与农户的关系,使土地管理者不再以命令方式安排农业生产,使农户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经营自主权。这对于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极为重大的历史性作用,此项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做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①合同标的(即承包的土地);②应完成的产量;③应上交的公积金、公益金、必要的管理费、国家资产折旧基金等;④应交售的粮食产量;⑤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条款一般由行政主体单方提出,农户只需在上面签字即可。作为承包经营者的农户,其享有以下权利:①经营自主权,即在承包期间占有土地、自主地安排生产布局和生产计划、自主地购买生产资料和分配劳动力;②获益权,即有权根据合同获取自己超过任务部分的收益。承包经营的农户负有以下义务:①完成合同所规定的承包任务;②不得采取不良手段经营,破坏性地使用土地,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③对承包的土地予以正常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④接受集体经营组织的必要指导和管理;⑤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如交纳公积金、向国家售粮等。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带来了许多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如农户可否将土地转包或改变用途,行政主体是否有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行政主体解除合同是否给予农户补偿,承包合同争议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法律、法规加以明确的规范,使之纳入法制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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