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资源调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2页(242字)
韩国《水产振兴法》第5条规定,政府为保护和扩大水产资源、提高生产率、改进和发展水产品利用及加工技术,须协助试验研究机关开展有关工作。《水产振兴法施行令》第5条规定,水产厅长须根据法第5条的规定,对下列各款之试验研究机关的工作予以支援:(1)海洋环境调查;(2)渔业资源的调查及保护;(3)繁殖及养殖技术的开发;(4)渔具的研制、捕捞方法的改进;(5)渔船的改良;(6)水产品的处理加工;(7)人工孵化,放养及扩大鱼类资源效果的测定。
上一篇:韩国渔业入场捕鱼立法
下一篇:韩国鱼类孵化放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