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鱼类孵化放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2页(263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69条规定:(1)水产厅长如担心逆河而上类的通道被阻断,可限制或禁止在一定范围内的水域设置建筑物。(2)水产厅长对第1项之建筑物,如认定已妨碍逆河而上鱼类的通行,可指令其建筑物的所有者、占有者或施工者拆除该建筑物。(3)欲从事水产厅长指定的逆河而上鱼类及其他水产动植物的人工孵化、放养者,须将下列各项事项止报水产厅长。但是,行政官厅、试验研究机关及教育机关从事下述工作时,可不照此办理:实行人工孵化、放养的公有水面;实行人工孵化、放养的期限、场所及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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