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21页(613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及其《实施细则》(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其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①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②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③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⑤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除如实填写报告表外,并应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