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原防火设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8页(293字)
中国1993年《草原防火条例》第17条规定,重点草原防火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下列草原防火设施建设:(1)设置火情了望台;(2)在国界内侧及重要设施、工矿企业、学校和居民点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3)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和观察、通信器材等,修筑防火公路,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进行大面积草原建设,应当同时制定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第1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原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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