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古典猪瘟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1页(285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13.4条规定,当从无古典猪瘟国家进口家养猪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古典猪瘟临床症状;(2)自出生或至少过去40天内一直饲养在无古典猪瘟国家。第2.1.13.5条规定,当从无古典猪瘟国家进口野猪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古典猪瘟临床症状;(2)来自无古典猪瘟国家;并且,如果该原产地国与某一被认为古典猪瘟感染国家具有共同边界,则:(3)装运前置检疫站隔离观察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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