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蓝舌病进口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9页(187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9.3条规定,无蓝舌病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禁止从某一不被认为无蓝舌病的国家直接或间接地进口,或过境运输下列物品:(1)家养和野生反刍动物;(2)家养和野生反刍动物的精液;(3)家养反刍动物的胚胎/卵;(4)未经加工,难以确保蓝舌病病毒被破坏的(反刍动物)病料和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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