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土地交易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0页(577字)
加拿大法律规定,联邦公有土地、省公有土地均可买卖和出租。私人或企业使用土地必须有偿使用。省有土地要制定出利用规划后才能出租或出卖,各省做法不尽一样。加拿大公有土地权属的转移主要采用的办法:(1)私人申请购买;(2)公开招标;(3)拍卖;(4)买主直接查阅政府准备处理的地块目录,选好后即可成交。加拿大法律规定,个人对其所有的土地有充分的支配权和继承权,允许自由买卖,可以通过买卖或租赁从政府获得新的土地,并可以通过对所获土地的投资开发和转移获得利润。私人进行土地交易,政府要收税。税率由各省自行确定。进行交易前,对土地要估价。估价机构有两类:(1)政府为征收土地赋税而设立的官方估价组织;(2)为土地交易双方提供咨询的私人估价公司。目前,加拿大全面建立了土地交易法律制度。联邦法律规定:(1)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许可证者必须向政府申请登记。申请者必须没有犯罪记录,没有负债。(2)出售房地产必须经过房地产经纪人,履行公告出售手续,否则属犯法行为。(3)参与交易的每宗土地都必须公开区位、规格、价格,由双方自愿选择成交。成交后当天应在律师处签署转让文件,注明买卖价和成交日,由登记局确认合法,进行登记,变更房地产主人。政府购买私人土地,亦应公开交易,实行市场价格。(4)进入交易市场的房地产必须先行依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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