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古典猪瘟进口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1页(295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13.3条规定,无古典瘟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禁止从被认为古典猪瘟感染国家,直接或间接地进口或过境运输下列物品:(1)家养猪和野猪;(2)家养猪和野猪的精液;(3)家养猪和野猪的胚胎/卵;(4)家养猪和野猪的鲜肉;(5)未经加工,难以确保古典猪瘟病毒被破坏的家养猪和野猪肉制品;(6)未经加工,难以确保古典猪瘟病毒被破坏的动物饲料或工业用动物源(猪)性产品;(7)未经加工,难以确保古典猪瘟病毒被破坏的药用动物源(猪)性产品;(8)未经加工,难以确保古典猪瘟病毒被破坏的病料和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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