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家公园分类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2页(363字)
法国1994年《关于乡村法规与管理地区性国家公园的法案》规定,地区性国家公园的分类分为几个步骤。首先,地区委员会颁布一个用来起草宪章的议案,并建立一个用来实践的区域。此区域的地区行政长官指定负责起草宪章的政府部门,地区委员会主席将宪章草案交予有关地方部门审批,若获得批准,则在获得地区委员会主席的同意后提交给环境部长。环境部长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意见,还要咨询国家环保委员会和法国国家公园联盟。最后,颁布法令,将公园以最大年限为10年分类(该年限亦可更改)。在分类后的3个月中,地区行政长官代表中央政府签署实施宪章的协定,此协定详述了中央政府实施宪章的责任。在地区性国家公园没有依据宪章运作或管理或当它不再遵守其分类标准的情况下,通过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取消其已确定的级别。
上一篇:法国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立法
下一篇:西班牙1994年国家公园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