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社会保障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5页(415字)
美国有关涉及农业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就业分配法》、《联邦保险分配法》和《医疗保险法》等。1935年国会通过第一个《社会保险法》,建立起由联邦政府领导的以解决老年、失业问题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1956年,美国议会修改《社会保障法》规定,雇主支付给这类工人的现金工资每年不低于150美元,或者提供不少于20个工日的就业机会。《社会保障法》和《联邦保险分配法》规定,退休或劳动能力差甚至丧失劳动能力的农业劳工可以享受社会福利,62岁以上的农业劳工可以退休,但只有到65岁以上退休的农业工人才能享受全部社会福利,62岁以上退休的农业工人如果有不满18岁的非独立的子女或孙子女,也有权享受农场主提供的退休待遇。《社会保险法》设立了退休养老金的老年保险,凡交纳社会保险税且年满65岁以上的公民都可领取养老退休金。退休保险是强制性的,每月在投保者工薪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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