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验证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2页(811字)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为各缔约方中央政府制定和实施技术标准验证程序所确立的行为规范。

就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而言,技术标准验证程序(即验证进口商品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技术标准要求的程序)是最直接的。如果不对验证程序制定约束规则就不能有效地制约贸易技术壁垒,因为即便制定了符合协议要求的技术标准,但在验证过程中武断地认定进口商品不符合标准,或验证手续过于繁琐同样能起到贸易壁垒作用。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为此作出如下规定:(1)各缔约方中央政府在制订及采纳和实施技术标准验证制度、验证时间、验证收费等等各种市场准入条件方面必须对本国和所有缔约国的同类产品一视同仁。(2)各缔约方中央政府所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标准验证制度及对进口商品的抽样验证应局限于必要和合理的范围之内,例如,验证手续应尽量地简单、验证时间尽量地短、索取资料样品及验证地点设置等尽可能地为进出口及其代理人提供最大的方便,等等。

(3)各缔约方应在出版物上公开通告技术标准验证程序所需要的时间,或应进出口商及其他代理人的请求明确告知预计所需要的时间及验证的进展情况;一旦得出验证结果应立即明确和完整地通知有关各方,若有拖延必须解释其中的原因。(4)各缔约方对在技术标准验证过程中所了解到的有关进口商品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必须对本国(地区)内及外国(地区)的产品实施同等待遇,以保护正当的商业利益。

(5)各缔约方的技术标准验证行为应以现有的或即将形成的国际标准组织的有关规则或参考准则为基础。如果不存在国际标准组织所公布的有关规则或参考准则,或有关验证的技术内容与现有的国际标准组织所公布的有关原则不相符,有关缔约方应尽早地在出版物上公布其特别的验证程序,并通过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将这一特别验证程序的目标和理由及所涉及的产品向所有缔约方通告,并随时应要求而与其他缔约方进行磋商和提供特别验证程序的细节或副本。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