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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2页(638字)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为确保各缔约方的技术标准制度的高度透明而制定的条款。

这一条款主要规定:(1)每一缔约方均应设立一个查询处,回答其他缔约方所提出的一切合理询问,并提供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及国际性或区域性技术标准制度的成员机构所制定并实施的各种技术标准、技术条例、技术标准验证程序;参与国际性或区域性技术标准制度或双边及多边技术标准协议的情况;发布通告和索取资料的详细地址。(2)建立了一个以上查询处的缔约方应向其他缔约方详细说明每个问讯处的所在地点和所承担的职责范围,并保证将任何投递错了的问询立即转送正确的问讯处。(3)若有缔约方提出索求技术标准文件副本的要求,接到这一要求的缔约方应以国民待遇价格出售文件副本。(4)如接到请求,各缔约方应提供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的有关技术标准特殊通知的文件副本,若文件过多可提供文件摘要。

(5)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收到任一缔约方的技术标准制度方面的通知均应尽快将通知副本分送给其他的有关缔约方,送交秘书处的通知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6)各缔约方应设立一个中央政府机构来负责技术标准制度的通知事项;若有一个以上的中央政府机构负责这一通知事项,则应向所有缔约方详细说明每个机构的职责范围。

(7)缔约方之间不得硬性要求提供用缔约方语言,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以外的文字出版的双边或多边技术标准协议或协议草案或细节说明等文件,也不能硬性索取涉及公共安全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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