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壁垒争端磋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3页(400字)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因技术标准问题产生争议进行磋商而制定的条款。

这一条款规定:如一缔约方认为由于另一(些)缔约方的技术标准行为使它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应直接或间接得到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或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或妨碍了协议目标的实现、或严重干扰了国际贸易,该缔约方可向其认为作出不当行为的另一(些)缔约方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进行磋商。被请求进行磋商的一方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并在接到请求的30天内进行磋商。

如果在接到请求的10天内未作答复、30天内未开始磋商,或在双方同意的时限内未作出相应的反应,当事缔约方可直接请求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调查有关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如运输途中的易腐商品),应在提出请求后的10天内进行磋商,30天内磋商失败便可向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提请调查。

缔约方之间的磋商请求一旦提出都应立即书面通知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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