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政府避免延误的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6页(595字)

关贸总协定装船前检验协议为尽快地完成装船前检验程序而对用户政府所确立的义务。

不合理地拖延装船前检验的进行对国际贸易来说无疑是一种阻碍,为此,该协议对用户政府规定的义务是:(1)用户政府应确保其所委托或授权的装船前检验机构根据与出口商所商定的日期准时开始检验,除非该装船前检验机构与出口商随后又重新确定了检验日期、或因出口商方面的阻碍或因不可抗拒因素(自然灾害、工潮、战争等)的阻碍而不能在原定日期开始检验。(2)用户政府应确保其所委托或授权的装船前检验机构在收到全部检验文件和完成检验后,于5个工作日之内签发说明检验结果的清洁报告、或提交不签发检验清洁报告的详细书面说明;在不签发检验清洁报告的情况下,装船前检验机构应及时审阅出口商的书面意见、并在出口商的要求下尽快安排重新检验。(3)用户政府应确保其所委托或授权的装船前检验机构在对商品进行检验所确定的日期之前尽早地对交易价格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以交易合同、形式发票和进出口方政府的法规要求为基础。

初步核实所认可的价格及汇率不得随后被否定,以保证装船前检验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对价格及汇率的初步核实结果(是否认可),应向出口商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理由。

(4)用户政府应确保在检验结果清洁报告中有笔误的情况下,有关的装船前检验机构必须尽可能迅速地改正笔误,并向一切有关方面迅速递交修改情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