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措施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1页(367字)

关贸总协定体系中专门处理有关反倾销事宜的组织。

根据《实施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第二部分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各缔约方代表组成,选举主席一人,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或者按协议有关规定应任何一个缔约方的要求召开会议。

该委员会行使协议规定的或各缔约方授与的职责,并为各缔约方提供机会就有关实施协议和促进其目标的任何有关事宜进行磋商。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可设立适当的附属机构。

该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在履行其职责时,可征求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面的意见和索取资料。但在索取资料前,应通知有关缔约方政府,并应征得该缔约方及拟征询商号的同意。

各缔约方应每半年一次地向该委员会报告其前六个月所采取的一切初步的和最终的反倾销行动。此类报告亦应提交关贸总协定秘书处,以备各政府代表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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