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的确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2页(854字)

《反倾销守则》重要条款之一,是实施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前提。

根据该守则第三条第1款的注③,“损害”一词系指对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存在对其某一国内产业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威胁,或在实际上阻碍此种产业的建立。为履行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损害的确定应根据确凿的证据作出,并包括对下述两方面的客观审查:(1)倾销产品的数量和倾销产品的结果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2)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该相同产品生产商造成的损害性影响。关于倾销产品的数量,指是否已存在着倾销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不论其在进口国的生产或消费方面是绝对的或是相对的。关于倾销产品对价格的影响,指的是在与进口国相同产品的价格进行比较时,倾销产品是否存在着大幅度降价销售的情况,或者该进口产品产生严重抑制价格的情况,或者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阻碍产品价格的合理提高,单独一个或几个因素都未必能必然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审查对有关产业的冲击程度应包括所有相关的经济因素和产业状况承受的指标,例如产量的实际或潜在下降、销售状况、市场份额、利润、生产力、投资的回收或者能力的利用;影响国内价格的各种因素;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筹措资金或投资的能力等实际的或潜在的负作用。以上列举并不完整,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几个也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总之,在作出关于重大损害的威胁存在的裁定前,当局应考虑以下因素:①倾销产品以极大比例的增长进入国内市场,表明由此而引起进口会继续巨大增加的可能性;②出口商的充分自由处置能力,表明存在着倾销产品向进口国市场出口大量增长的可能性,其他出口市场存在着吸收其他出口产品的能力;③出口产品是否会给国内价格造成疲软或抑制的影响,以及可能会增加进一步出口的需求;④进口国受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上述因素中的一个因素不能必然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如果全部因素都被考虑后,得出了肯定的结论,即表明进一步倾销的情况是紧急的、重大损害将会发生,即可采取保护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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