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贴补调查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9页(785字)

就如何对扭曲贸易的贴补措施进行调查而制定的程序。

《贴补与反贴补协议》规定,反贴补调查的发起须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即在发起调查之前,有关当局应确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国内有关产业支持这一调查请求。根据受贴补影响的产业所提交的书面请求正式发起调查,以确定被指控的贴补的存在、程度和影响情况。书面请求包括存在着的某项贴补及其金额、存在着的损害(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或对该产业的建立形成实质性障碍的威胁)、以及受贴补的进口产品与所指出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交的请求必须包括以下诸方面的证据:(1)对指控方或指控得以成立的国内产业的界定。(2)国内产业支持这一调查请求的证据。(3)对有关贴补的存在和性质的有效证据。(4)有关受贴补进口产品的数量与价格及其对有关国内产业的影响,例如由生产上的变化、设备利用率、库存量、消费量、市场份额、盈利或亏损、就业量等所表明的情况。(5)由受贴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的证据,该证据仅依据贴补的影响,并不涉及其他因素。各缔约方应向贴补与反贴补措施委员会通知负责发起和执行调查的机构,并通报决定这一调查的发起和执行的国内程序。在决定是否发起某项调查时,负责调查的当局应考虑处于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的指控当事人(处在任何缔约方领土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各方所持的立场。若调查当局确认,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关的贴补或基以进行调查的损害事实,则调查当局将拒绝有关调查的请求。若贴补额、或受贴补进口产品、或损害在实际上或在潜力上是微不足道的,则调查程序应立即停止。

调查不应妨碍海关程序。在一般情况下,调查应在自发起日始的一年内结束。在有关产品不是由原产地国直接进口,而是通过某一第三国向进口国出口的情况下,本规定仍然充分有效,并根据本规定应把有关的所有交易视作发生在进口国和原产地国之间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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