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贴补调查中的证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9页(697字)

针对调查过程中提供证据所作的规定。

《贴补与反贴补协议》规定,在调查中应给予在经济上受到有关贴补影响的缔约方或当事人以充分的机会就其认为与有关调查有关的情况和证据提交书面材料,或在正当理由下以口头方式提供有关情况后摘要成书面意见。调查机构应该促使参与调整的各有关缔约方或当事人了解情况。反贴补调查中的受指控方至少应该有30天时间来准备答复的意见。

被指控方如有要求,应尽可能地允许其把准备答复意见的时限再延长30天。对于任何机密材料,或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以保密为条件而提供的材料,调查机构应把它们作为机密材料来对待。这种材料不经过提供者的允许不得泄露。然而如果调查机构认为没有正当的理由要求保密,则该调查机构对此材料可不予理会。调查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其他缔约国的领土上进行调查,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缔约方,并且后者不反对有关的调查。

调查机构可以在有关的商号企业里进行调查并查看商号企业档案,条件是有关的商号企业同意,并且商号企业所在的缔约国事先得到通知,并未加反对。如果任一当事人或缔约国在适当的期限内拒绝考虑或未能提供必要的情况或严重阻碍调查的进行,应在已有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肯定的或否定的,初步的或最终的调查结论。在作出最终裁定之前,调查机构应向有关的当事人通报基本事实和关于采取最终措施的意见。这样的通告应留有充分的余地,以便各方维护各自的利益。

各缔约方应尽快地将所采取的有关反贴补税的初步或最终的行动报告贴补与反贴补措施委员会。这些报告应提交关贸总协定秘书处以供各国政府代表审查。有关缔约方还应承诺每隔半年就前六个月内反贴补税的执行情况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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