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补与反贴补守则对国内产业的界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0页(658字)

根据《贴补与反贴补协议》规定,“国内产业”是指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总体,或其产品的合计产量占该产品生产总量大部分的那些国内生产者(参见“反倾销守则对产业的定义”)。

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当生产者与被指控为受贴补产品的进出口商有关系或者他们自己就是受指控贴补产品的进口商时,则“国内产业”指除他们之外的国内生产者。二是在特殊情况下,某一缔约方领土内的生产分成两个或多个相互竞争的市场,各市场里的生产者全体可被视作独立的产业;并且各市场里的生产者在该市场内销售他们生产的全部或几乎全部的产品,该市场的需求并不是主要由该领土的其他地方生产者供应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贴补进口产品集中进入某个独立市场,并且受贴补进口产品对该市场里的所有或几乎所有的生产者的生产活动造成损害,则可确定损害是存在的,即使国内工业从总体上看大部分未受到损害。当工业被解释为某一地区的生产者时,只能对进入该地区用来最终消费的产品征收反贴补税。若进口国法律不允许以此为由征收反贴补税时,进口国只能在下列情况下实行无地区限制的征收反贴补税:(1)已给予出口商机会减少以贴补价格向有关地区市场出口,或者已给予出口商机会要根据《贴补与反贴补协议》第十九条作出担保但未能及时提供足够的担保。

(2)不能仅针对某些特定生产商向有关的地区市场提供的产品征收反贴补税。根据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形成了以单一的统一市场为特征的一体化时,在此一体化地区里的产业应被视为符合“国内产业”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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