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2页(411字)
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二项原则在政府采购行为上的效力。
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法律原则。《政府采购协议》第二条规定,就该协议规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一切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来说:(1)各缔约方应立即无条件地向来自另一缔约方海关辖区(包括自由贸易区)的产品和供应者提供优惠待遇,不得低于向国内产品和供应者提供的待遇,也不得低于向任一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和供应者所提供的待遇。
(2)进口关税以及所征收的进口或与进口有关的各种费用,征收这种关税和费用的方法以及其他进口条例和手续不受上述规定的约束。(3)各缔约方应保证其实体不得根据地方供应者同外国联营或所有权的程序而在地方供应者之间提供不同的待遇。
(4)各缔约方对为该协议规定的政府采购目的而从其他缔约方进口的产品不得实行原产地规则,因为这种规则区别于在一般贸易过程中从同一缔约方进口的同类产品所实行的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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