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公开投标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3页(222字)

《政府采购协议》中规定的投标程序的基本方法之一。

公开投标程序允许一切有兴趣的供应者均可投标。该协议规定进行公开投标程序时,各实体应在参加此程序的任何供应者的请求下提供投标证书,并应对有关证书解释的任何合理要求予以迅速答复。接受投标的期限应从各实体(在适当刊物上)公布拟议采购的通知之日起算,不得少于30天。

根据公开投标程序规定,开标时投标人或其代表,或与购买过程无关的适当、公正的证人应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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