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的例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4页(263字)

《政府采购协议》中有关例外情况的规定。

该协议第八条规定了以下两个例外:(1)任何签约方在武器、弹药或军用物资的采购方面,或在采购为国家安全或国防目的所需的采购方面,可采取其认为必需的行动或不泄漏任何资料,以保护其根本的安全利益。(2)任何签约方施行或实施为保护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及健康,保护知识产权所需的措施或施行有关残废人、慈善机构或监督劳动产品的措施,这些措施不作为对条件相同的国家进行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的一种手段,或作为对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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