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丧失与损害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1页(498字)

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程序的基本条款之一。

它为争端解决确立了利益与义务平衡原则。该条款规定:(1)如果某一缔约方认为由于另一缔约方所实施的某种措施、或未实施其在总协定下所承担的义务、或存在着任何其他情况,而使它根据总协定直接或间接可享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了损害、或使总协定目标的实现受到了阻碍,则这一某缔约方可以向有关的缔约方提出改变措施的书面建议或请求;有关的缔约方对提出的请求或建议应作出积极反应,通过磋商来实现调整或修正。(2)如果有关缔约方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达成满意的调整办法,可提交给缔约方全体去处理。缔约方全体对此应立即进行研究,并向它所认为有关的缔约方提出适当建议、或酌情作出裁决,如有必要还可就此问题与缔约各方、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及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协商。

缔约方全体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批准某缔约方按实际受损情况对有关的缔约方暂停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即以减少义务来补偿利益损失);在暂停履行义务被批准和实施之后的60天内,有关缔约方如果要退出总协定应以书面通知缔约方全体,并于书面通知被收到后的第61天,退出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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