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磋商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1页(247字)

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争端解决程序的基本条款之一。

它要求缔约各方就总协定的执行发生争端时首先应在争端各方间进行磋商。该条款规定:当一缔约方就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一缔约方提出磋商要求时,被要求的缔约方应积极地考虑磋商请求,并尽可能迅速地提供适当的机会来进行磋商,以便就有关争议尽快达成和解及调整;如果争端当事方的磋商未能达成圆满结果,而某一当事方请求缔约方全体介入时,缔约方全体可以邀请其他缔约方参加磋商,以增加通过磋商解决争端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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