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功爵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47页(211字)

制度名。

春秋时齐、楚、宋、秦等国已实行。凡参战者,据其军功大小可获取相应爵位并享有任官、田宅、役使庵子、抵免罪刑、赎免奴隶等特权。秦国商鞅变法时,曾设“公士”至“大良造”十五等爵制;后又发展为自“公士”至“彻侯”二十等爵制。

汉初沿置,高后、惠帝以后,按军功赐爵之制渐衰;武帝时,因对匈奴进行大规模战争之需,曾创“武功爵”,以奖赏将士,不久废罢。

东汉,军功赐爵之制遂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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