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国内规定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8页(728字)

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关于各参加方为服务行业所制定的国内法规而确立的条款。

各国(地区)出于本国(地区)政策目标的需要,对服务业的各种经营活动都制定(或正在制定)相应的法规。该条款规定协议的各参加方有权在其境内继续实施服务业方面的现有法规及制定贯彻新的法规,但这些法规的实施都不得与其在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例如,该协议的各参加方有义务向其他参加方通告在其境内所实施的服务业法规,若制定和实施了某项法规而又未加通告,这便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有形的物质产品有着多方面的质量标准,而作为无形产品的服务也同样有着质量上的标准,因此本项条款承认协议的各参加方有权要求其他参加方在其境内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的规定、标准或限定条件;但这些规定、标准或限定条件都必须基于合理的政策目标和客观的需要,不得过份加重提供服务方的负担,从而形成人为的贸易障碍,造成不公正的歧视。

如果对国(地区)内外提供的同一种服务所提出的要求在服务提供者之间造成了负担不平衡,有关的要求即违反了本项条款(协议例外条款所列的情况除外)。在服务贸易中履行基于合理的政策目标和客观需要的各项要求,各参加方可通过签订协调一致和相互承认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来完成,但这类协议一旦成立就必须向本协议的所有参加方开放,以免在参加各方之间造成不公正的歧视。如果在本协议的各参加方之间对某项规定、标准或限定条件产生了争议,受到不利影响的服务提供者或服务接受者便可提出申诉意见,对此各参加方应立即通过司法、仲裁或行政措施等有关程序对争议作出迅速的审查与纠正。此外该条款还确认了发展中国家在使用该条款权利方面存在特殊的需要,这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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