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国民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0页(482字)

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为国际间服务贸易行为所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规定:在相同的情况下任一参加方给予其他参加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在法规和行政管理上的待遇不及低于给予其本国(地区)内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谓在相同的情况下是指在同一市场上提供相同的服务);或者在必要时可以与给予本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有所不同,只要这种待遇在实际上是相当于给予本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国民待遇表现在外来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与本国(地区)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在相同的法规之下履行相同的义务和享受相同的权利,并在行政管理上被一规同仁。在法规和行政管理上的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政府机构为国家行政事务的需要而购买服务的行为,例如因国策研究需要而购买的研究和咨询服务就排斥了外来服务的国民待遇。

但是,政府机构基于商务活动的购买一般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例如市政建设所需要的银行服务。

由于在该协议中国民待遇仅表现在法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待遇,因而承认各参加方有权专门向本国(地区)的服务提供者给予补贴或鼓励性赠与,只要这种补贴或赠与不至于扭曲服务贸易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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